器材借用注意事項

花蓮影視協拍中心
器材借用注意事項

借用資格及限制
機關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規定之一者,均得向本中心辦理器材之借用:
(1) 影片內容有本縣之場景。
(2) 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

借用程序
(1) 申請時間:非國定假日,每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2) 申請文件:借用申請表及拍片企劃書或其它相關文件,並押個人證件(身分證或健保卡)及押金於本中心。
(3) 申請方式:親臨本中心填寫或寄送申請文件至hlfc.ac@gmail.com。
(4) 押金給付:本單位將收取借用器材市價總額之10%作為押金,於器材完整歸還後退回。

借用期限
申請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於使用期七天前提出申請,每次使用期限不得逾五日。借用期滿,在未有其他單位申請下,可續借一次,並重新登記申請。若因故須再次續借。得由中心視器材借用申請現況,辦理第二次續借申請。
如未能在預定歸還日上班時間內歸還器材,請提前與本中心協調歸還時間或辦理續借。若無提前協調,逾一日收取器材市價總額之10%,逾二日收取器材市價總額之20%,依此類推。

責任歸屬
申請人借用之器材僅限使用於申請之影音案,嚴禁轉借或使用在其他未申請之影音案。於借用期間使用相關器材,應妥善維護並保持其功能正常。借用器材因不當使用而有毀損時,申請人請主動告知本中心並需負擔維修費用;如無法修復,需依市價賠償。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