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資格及限制
機關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規定之一者,均得向本中心辦理器材之借用:(1) 影片內容有本縣之場景。(2) 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
二、借用程序(1) 申請時間:非國定假日,每日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六時止。需於國定假日借還器材者,請先來電洽詢。(2) 申請文件:借用申請表及拍片企劃書或其它相關文件,並押個人證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於本中心。(3) 申請方式:親臨填寫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請文件。(4) 押金給付:本單位將收取借用器材市價總額之10%作為押金,於器材完整歸還後退回。
三、借用期限申請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於使用期七天前提出申請,每次使用期限不得逾五日。租借期滿,在未有其他單位申請下,可續借一次,並重新登記申請。若因故須再次續借。得由中心視器材借用申請現況,辦理第二次續借申請。
如未在申請使用歸還日歸還租借器材者,逾一日收取器材市價總額之10%,逾二日收取器材市價總額之20%,依此類推。
四、責任歸屬
申請人於借用期間使用相關器材,應妥善維護並保持其功能正常。借用器材因不當使用而有毀損時,申請人請主動告知本中心並需負擔維修費用;如無法修復,需依市價賠償。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