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單位: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補助對象:影視業者(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電視製作公司或製片工作室等,須檢附相關證明)。另,本計畫所謂影片係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廣告片及其他影視作品。
•辦理地點:本縣境內。
•申請期限:即起至109年10月15日或經費用罄止,須於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補助類別:拍片住宿補助、在地人士就業補助。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6 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梁郭先生
詳請請洽文化局網站:花蓮縣文化局「109年拍片住宿及促進在地人士就業補助」即日起受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