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拍片住宿及促進在地人士就業補助

緣起:
花蓮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美景、穩定天候與日照與多元文化,為行銷本縣城市形象、在地人文歷史特色、以及推廣在地文創產品,透過補助及協拍機制,強化本縣影視產業整體環境,吸引片商至花蓮取景拍攝,行銷文創產品、推廣工藝特色、部落文化、特色社區及生態地景,有效發展花蓮文化軟實力並推向國際,特依據「花蓮縣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訂定本簡章。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補助對象:
影視業者(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電視製作公司或製片工作室等,須檢附相關證明)。另,本計畫所謂影片係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廣告片及其他影視作品。
辦理地點:本縣境內。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或經費用罄止,須於1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補助類別:
(1)拍片住宿補助:
A.經審核通過後,申請單位須自行與「本縣合法立案旅宿業者」接洽實際住宿細節。
B.住宿補助以「拍片期間之劇組人員」為原則,每人每日以300元為限,核實支應;前置勘景期間之住宿費用,不在補助之列。
(2)促進在地人士就業補助:
A. 拍攝期間任用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附證明)之人員,經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
B.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金額: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本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之30%,並以每人每日300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詳細內容:http://www.hccc.gov.tw/zh-tw/News/Detail/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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