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113年「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即日起受理申請

花蓮縣文化局「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簡章

112.12.25修訂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城市形象及在地人文歷史特色,鼓勵影視音業者或在地團體於本縣拍片取景及辦理影視音推廣活動,透過補助及協拍機制,強化本縣影視及音樂產業整體環境,特訂定本簡章。

二、本簡章用詞定義如下:

  • 影視音作品: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片、音樂影片、以 HD、16釐米或35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聲音節目或其他經本局核可之影片與聲音作品。
  • 影視音業者:
  1. 電影片製作業者。
  2. 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3. 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新媒體製作業。
  4. 聲音錄製/成音、聲音節目等相關聲音工程製作業者。
  • 影視音推廣活動:電影上映記者會、電影包場(如首映會、特映會等)、主題影展/巡迴展、戶外電影院、影視音研討會、影視音專題講座、電影/聲音工程專業訓練課程、參加國內外影展(須以本縣為創作場域之影片且申請單位為本縣影視音業者)以及聲音工程相關展演等,其他經本局核可之推廣活動。


三、辦理地點:本縣行政轄區內。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五、補助類別

  • 影視音住宿補助:拍片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之工作人員住宿費用(前置作業如勘景期間不在補助之列),且住宿地點為「本縣合法立案旅宿業」,每人每日補助500元,核實支應。
  •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拍攝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任用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附證明)之人員,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並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本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最高50%,如為月薪則每個月以30日計算,並以每人每日補助最高1,500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1. 日薪計算範例:日薪3,000元(含以上),每日補助上限1,500元;日薪2,000元,每日補助上限1,000元。
    2. 月薪計算範例:月薪60,000元,每月以30日計,換算日薪每日2,000元,每日補助上限1,000元,合計補助月薪為30,000元。
    3. 注意:獲補助之時段不得重複執行其他案件。
  • 影視音器材租借補助:拍攝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租用攝影、聲音錄製器材費用,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最高50%,並以最高5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 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辦理影視音活動費用,每案補助以10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六、補助對象:

  • 申請影視音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影視音器材租借補助:僅限影視音業者
  • 申請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本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其他資訊詳見附件簡章

★洽詢電話:

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 杜小姐 03-8227121轉145
花蓮影視協拍中心: 03-8356656、0965-608-568

花蓮縣文化局113年「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簡章含表格 (112.12.25修訂)(.doc)

花蓮縣文化局113年「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簡章含表格 (112.12.25修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