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影視拍攝所需及推動我國多元類型影視發展,文化部已於113年7月19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及第8項規定,與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依本辦法規定,影視事業為製作電影片、電視或新媒體戲劇節目之拍攝活動(不包括廣告、音樂錄影帶、微電影、短影音、直播或網紅節目等之製作及拍攝活動)所需,得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轉內政部許可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並於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
三、另為強化影視攝製模擬槍及空包彈之使用安全,並研訂「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安全作業指引」,該指引係提供影視事業建立安全拍攝作業與觀念之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之指引。
四、本辦法與相關申請書表,以及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安全作業指引,請逕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局網站(https://www.bamid.gov.tw/Default.aspx)查詢,查詢路徑為:
(一) 首頁>相關法規>其他法規>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二) 首頁>申請業務>影視音協拍>申請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許可。
相關連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