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110年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簡章

110.02.09
壹、活動宗旨:
為促進中、小學校學生及學齡前幼童參與本縣優質藝文展演活動,深度認識在地文化,俾使文化向下札根、提升藝文參與人口,增進學生美學及文化涵養,特制定本簡章。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活動內容:
1.參與對象:花蓮縣中、小學校或幼兒園。
2.申請期限:
第一階段(110年2月18日-5月31日):受理3-6月辦理之活動;
第二階段(110年8月20日-10月31日):受理9-11月辦理之活動;
經費用罄為止。
3.活動內容:
4.支應參觀縣內及縣外主要藝文空間(請參見附件,至少一個參訪點須具導覽解說服務)及參加藝文展(覽)演活動(含藝文表演、展覽、講座) 。
活動內容以上述為原則,相關行程及參訪點預約導覽等聯繫工作皆由學校自行安排。
支應項目:
縣內參訪:
租車費:為讓各校皆能享受有限資源,每校每年度以4車為上限,請珍惜資源,善用所有座位空間,並善加規劃行程。
補助款以租車費實支數之50%為上限,若實支數超過原預估數,仍以原預估數之50%為上限支應。
若參訪點包含文化局所轄其中之一館舍(如附件說明),或參加本局各項活動(含藝文表演、展覽、講座),則補助全額租車費。
借用校車費(含自有校車):為鼓勵學校善用縣內校車資源,每校申請次數不限,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校車管理要點」規定,由學校自行協調校車借用事宜,本局對於申請學校核實補助所需全額油料費及維修經費。
縣外參訪:補助款以交通費實支數之50%為上限且不超過8萬元,若實支數超過原預估數,仍以原預估數之50%為上限支應。

肆、申請方式:
1.於申請期限內,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逾期或非屬申請時間則不受理。
2.借用校車者須檢附「出借學校」之同意函。審核後將由本局函復審查結果。
3.洽詢專線:(03)822-7121 轉145陳小姐

伍、核銷規定:
1.須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至遲須於110年12月6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手續),以公文函送下列資料予本局審核,辦理核銷事宜:
核定函影本(含報名表及導覽員簽名後行程表)。
申請學校之收款收據:繳款人或機關名稱為「花蓮縣文化局」。
活動照片:佐證活動現場及學生參與情形成果照片6張(另需附照片原始檔光碟1份。)。
經費結報表1份(完成關防用印)。
參與者名冊、人數(含學生及教職員):實際參與人數若與低於申請表內之人數,須於公文內說明。
火車票請檢附團體票購買收據。
自行留存:完成核章之租車費(或借用校車費)原始憑證或自有校車之加油憑證。
2.經費使用應符合本簡章之規定並核實報支費用,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無法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須主動來函向本局申請撤銷;如有違法、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須依規定繳回。
3.督導及考核: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督導考核,了解活動內容與效益,針對憑證及相關核銷資料,亦有權進行抽驗。

陸、注意事項:
1.為確保參與學員之安全,參訪活動須由學校單位編派至少一位隨隊教師,協助校外參訪活動進行。
2.本局將於年底依據各校推廣生活美學教育之績效函請相關單位表揚教職人員。
3.對本計畫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受核定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至5年。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報支。
5.中、小學校請依「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及「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校車管理要點」辦理。
6.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更改簡章內容之權利。
7.本簡章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完整簡章與報名表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T4uNO_MJB9Iu2Ynlk_EAxlo_fcHK6c1/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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